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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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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3 13: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办发
年份: 2012
发文编号: 12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27号附件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
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会2 01 2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 01 2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
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     
    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全面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营权力制约作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和限制。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轮岗期限和轮岗方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得超过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
二、对账工作方面  
对账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风险扩大的有效手段,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科技手段、流程管控、法律约束等多种方式确保对账成功,切实保证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对账工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 (一)确保对账工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账工作按照制度规范和要求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其他原因导致对账工作不能落实的问题,充分发挥对账工作在防范案件风险中的作用。
(二)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标的分支机构,各机构法人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2 012年内达标。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综合运用定量加定性指标的方式对对账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
(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
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一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
回收的对账回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
   (五)强化对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负责对账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就所辖分支机构对账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对账工作,强化各分支机构对账工作执行力度,提高对账有效性。
各机构内审稽核部门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重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总、分行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进行清理规范。经办对账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被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
三、内审方面
各机构要规划、制定、实施以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为导向,以杜绝严重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加强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审计工作。通过履行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评估能力、改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控制措施和手段的作用,增强机构自身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  
(一)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思路及重心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加大审计银行内部控制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力度,切实发挥内审在监督及规范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防范案件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机构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评估营业机构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监督管理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加大以上“四高”的审计力度、频度和深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年度监管重点要求。将银监会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防范操作风险1 3条等内容作为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确保年内完成将内部控制和案件风险作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活动,重点监督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执行、综合柜员岗风险管控、对账工作要求落实、严禁违规操作等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营业机构的1/3,被审计机构的选取由各银行结合实际风险状况自定。  
   (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业务审计、会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活动中。加强信贷业务中客户准入控制、贷款企业或项目真实性、审贷行为合规性的审查,积极预防和控制宏观经济环境下骗贷行为引发的案件风险,加强银企对账、柜台人员业务操作、重要岗位管控、不相容岗位兼职、分层授权等高风险、易发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遏制近期柜台类案件高发的局面,加强对“高风险”人员排查监督,严格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力度,密切关注存在不正常行为或不正常经济活动工作人员,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转移。
(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有关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的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负责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后但仍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案件防控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报告及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等内容。  
各监管机构要对以上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督促各机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案防监管工作要求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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