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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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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22: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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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6
发文编号: 4
本帖最后由 hongtouwen.com 于 2016-3-31 22:37 编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汇发[201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pdf (507.2 KB, 下载次数: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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