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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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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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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3
发文编号: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oc (1.84 MB, 下载次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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