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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16号-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汇发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商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完成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的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现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5月1 S起,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逐步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存量信息电子化、并录入系统,最终停止使用纸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停止手工业务办理方式的过程。    系统推广上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巳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此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考虑到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间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各分局需督促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换领新证。2008年8月1日开始,各外汇指定银行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须要求其到所在地外汇局换领新证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围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13号)和4月23日全国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推广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扎实完成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    三、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本地区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主动地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并同时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的要求,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后需通过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仍需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52号》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166号)的规定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仍需在纸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记录结汇和购汇、填写外汇账户等情况。   六、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观的问题及情况,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
   业务支持   技术支持
徐冠军010—68402519田甜010—68402358
李彩虹010—68402518 范开武010—68402520
陈   010—68402254 廖敦良010—58402489
王国建010一68402365魏琨(网络)010——8402022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主题词:资本项目直接投资系统 通知抄    报: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发送:局领导。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资本司(5)、管检司、人事(内审)司、信息    中心主办单位:资本司    (共印50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8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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