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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银发[2011]140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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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文件 济银发〔2011〕140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人民币投融资项目个案试点上报流程。境内结算银行收到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后,应首先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连同初审意见一起,以境内结算银行的名义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由分行转报总行审批。接到总行批复文件后,分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由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境内结算银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受理的个案申请可直接上报总行,同时抄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直接受理的业务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二、关于人民币投融资项目申请材料。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并购、增资、减资、清算、股权转让等),境内结算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2.境内结算银行的申请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5.组织机构代码证;6.商务部门明确以人民币形式对企业设立、增资等行为的批复文件;7.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利润转增资或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涉及纳税环节的行为适用);8.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辅助资料。以上材料中,3至8项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人民币对外负债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境外股东、关联公司、银行等的借债),境内结算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包含以前借用外汇外债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的情况,以及剩余投注差);2.境内结算银行的申请文件(包含对企业以前借用外汇外债和人民币对外负债及剩余投注差的核实情况);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借款合同;7.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辅助资料(如借债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的,可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以上材料中,3至7项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人民币投融资项目需提交资料可参照办理。三、加强对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各银行对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跨境业务,特别是转口贸易、退(赔)款、资本项目收支等,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四、关于境外个人境内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立境外个人境内人民币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其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境外个人境内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为境外个人开立境内人民币存款账户并已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尽快接入系统。对暂时不能接入系统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个人境内人民币存款账户余额等情况。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民币业务转发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跨境办,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支付结算处,调查统计处,反洗钱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人:鲁炳荣    联系电话:(0531)86167206       (共印8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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